《公司法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长春 税 务 学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
《公司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编号:
2、课程模块:全院任选课
3、课程学时:总计36学时。
4、学 分:2
5、先修课程:相关法学基础理论
6、适用专业:全院学生
7、修订时间:2007年1月26日
二、课程简介
《公司法学》是全院任选课程。该课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针为指导,立足我国企业改革以及公司立法的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配套法为依据,在适当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基础之上,系统阐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介绍我国公司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织后,即2005年我国修改了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得到了充分的完善。
公司法学课程内容完全是按照新法设置的。主要包括:公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基本原则。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内容。公司的设立、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公司资本制度。股东、股东出资与股权的转让。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课程主要是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概括和分析,学习该法,要求学生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端正学习态度。
该课程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但并不忽视实践教学,其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教学,使学生既吸收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又掌握了丰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
三、课程教学目标
本课程为全院各专业任选课。通过授课培养学生们对公司法的学习兴趣,引导他们逐步了解公司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及其学习公司法的必要性。教学中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开阔同学们的思路,拓宽同学们的知识面,为同学们学习经济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通过学习公司法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基本理论及公司的各种类型;理解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概念、内容以及《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了解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使学生既掌握公司法学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注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熟悉公司法的作用;了解公司法的概念、特点及公司的产生过程。
【教学重点】公司的概念、特征
【教学难点】对公司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及公司的法律特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公司从产生到发展,从一种形式到多种形式,从简单到复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l、公司的萌芽时期
2、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3、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4、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5、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2、1949—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3、1979年以后(改革开放时期)
4、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
二、公司的作用
(一)获取投资收益
(二)限制投资风险
(三)募集经营资金
(四)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和商事主体法。
二、公司法的特点
公司法的特点表现为:
(一)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二)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四)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分类的目的是根据公司的不同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对公司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调整。本章要求学生掌握按股东责任形式划分的公司类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和关系;熟悉公司分类的主要内容;了解公司的分类形式。
【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教学内容】
一、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
(二)开放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三、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
四、根据公司资本的构成将公司分为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公司
五、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六、按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将公司分为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七、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八、按公司的国籍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第三章 公司的能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的能力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但是,它所涉及的实践问题却丰富而具体,所以,公司能力理论不仅是公司的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众多实务问题的所应扎实掌握的基本知识。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熟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内容;了解公司能力的类型。
【教学重点】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
【教学难点】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理论含义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首要标准,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超越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主要存在性质限制、法律限制和目的限制三方面的内容:
(一)性质限制
(二)法律限制
(三)目的限制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二)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1)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二、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一)代表行为
(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须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二)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
(三)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的责任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
【教学目的和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重要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点、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内容;熟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了解公司的设立程序。
【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内容
【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四)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和适用
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应该说,它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一)主体条件
(二)财产条件
(三)组织条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出资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均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权的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1、董事会职权
2、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
3、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的决议。
(三)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须法定。
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形态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分别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教学目的和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重要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容;熟悉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了解公司的设立程序。
【教学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容
【教学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二)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三)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五)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和地位
作为公司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经营活动中,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同时它又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或不足,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辩证的分析,以对其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制订公司章程
(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五)认购股份
(六)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七)公告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大会的职权
2、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和性质
2、董事会职权
3、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
4、董事会会议
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的决议。
(三)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节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公司上市的目的和作用
(一)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四)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三、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巳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上市的程序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各种申请文件。
(2)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3)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4)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公告有关上市事项。
(6)挂牌上市。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将按照上市协议规定的时间,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六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的资本运营和公司购并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现象,而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则是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法律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熟悉合并的分立效果;了解合并与并购的界限。
【教学重点】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
【教学难点】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界定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
(二)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
(三)合并的意义
二、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兼并)是最常见的合并类型。
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可以划分出两类吸收合并的方式:
第一类:资产先转移。
第二类:股权先转移。
三、合并的程序
(一)订立合并协议
(二)通过合并协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五)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四、合并的法律效果
(一)公司的消灭
(二)公司的变更或设立
(三)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一、分立概述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三、分立的程序
(一)作出决定和决议
(二)订立分立协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
(五)办理登记手续
四、分立的法律效果
(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第七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
为方便论述,本章先对公司终止及破产、解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然后分别介绍了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并对修改后公司法新增的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本章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本章学习的重点为公司终止、破产、解散、清算的概念及具体程序,另外还需要对公司解散的原因以及司法解散予以特别的关注。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对这几个概念的界定是本章的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不仅应该对公司终止制度有一宏观了解,也应该掌握破产和解散制度的具体程序。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司的终止
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
其特征如下:
(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二、公司终止的原因
1、破产
2、解散
三、公司的解散
(一)解散概述
1、解散的概念
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2、解散的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二)解散的分类与原因
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一、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一)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二)清算的法律意义
(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
(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
(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二、清算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破产而清算的,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三、清算程序
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
(一)清理公司财产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
(四)分配财产
五、学时分配
序号 教学章 学时
1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2学时
2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6学时
3 第三章 公司的能力 4学时
4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
8学时
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0学时
6 第六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2学时
7 第七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4学时
六、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1、推荐教材
江平 《新编公司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石少侠 《公司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范健 《公司法》 南京大学出版社
叶林 《中国公司法》 中国审计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参考资料
1、孔祥俊,姜天波,汪泽.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2、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 、赵燕士、田予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江平、孔祥俊 《论股权》 中国法学 1994(1)
5、程合红、刘智慧、王洪亮 《国有股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刘俊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法律出版社
7、甘培忠 《企业与公司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8、史际春、温烨、邓峰 《企业和公司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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