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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21 00:00 点击数:

本网讯 通讯员 王培 蒋艾霖)2012年5月20日上午九时,著名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在教学楼1201教室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合同效力问题”的学术报告会。崔建远教授作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是民法学界大师级的权威。本次报告会同时邀请到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华教授、副院长蔡立东教授与孙学致教授。我院副院长仇晓光老师以及党委副书记高原老师、姜延迪、范振国、丁玉娟、樊华等多位教师及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光宇院长参加了此次报告会。我院全体本科生、研究生均参加了本次报告会,报告会由法学院院长傅穹教授主持。

  在报告会上,崔建远教授结合自己多年以来的实践经验,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以生动的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其对以下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独特见解。

  首先,崔教授从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两个方面向我们详细解读了当时立法时的考虑。合同的生效要件之所以未写入法条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已经具体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四种合同效力状态,如若再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可能在合同生效要件与四种合同状态间存在法律真空。而且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中,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崔教授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和质量)、合意。崔教授着重从标的方面阐释了自己的理解:标的主要分为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当这两方面确定时,合同的标的也就确定了。此外,崔教授从学理角度指出合同的标的必须可控、合法。在合同成立要件与合同生效要件的解读过程中,崔教授穿插讲述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区分,特别强调了责任能力在处理一些共同侵权问题时的特殊功效。

  其次,崔教授对合同有效与生效,抗辩与抗辩权进行了学理上的区分。崔教授以其在仲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例,向我们详细展示了司法实践中有效与生效两种概念区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且向我们提出在法学理论学习中只有结合实践才能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例如,崔教授在其硕士论文中首次提出合同解除应以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为前提,但在后来的不断实践中,崔教授又发现新的问题,对上述论断形成了挑战。他指出,对此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有效合同的成立是个锁链,债权本身具有死亡的基因。崔教授在实践中推进了理论的研究与发展。

  最后,崔教授通过生动的案例讲述对合同未生效这种过渡状态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自己对合同未生效状态下赔偿问题的独到见解,并进一步阐述了其对机会利益损失的认识。他认为由于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是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的。

报告会结束之际,法学院院长傅穹教授谈了自己对此次报告会的三点体会:1.在民法博大精深的大厦中,要注重最基本的术语概念的学习;2.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原理与法条相结合,尤其是注重对法条的把握;3.学术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只有在实践的海洋中穿梭,我们才能更能深刻的理解法学基本原理。

  在互动环节中,我院同学们踊跃提问,温润有礼的崔建远教授都耐心地作了解答。应仇晓光老师的邀请,崔建远教授就民法学科的学习对在座的法学院学子提出了几点宝贵的建议:1、精读经典;2、要与老师、同学尽可能多的交流讨论;3、最重要的是要深深的热爱自己所学的学科,做到发自内心的谦虚谨慎与勤奋努力。         

  崔教授讲述过程中,语言风趣幽默,在其运用深厚的理论功底进行学理阐述时,能够联系自身司法实践,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了理性且生动的剖析,能够面对面的同民法学家近距离的交流并获得指导,使我院师生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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