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党团组织和专(兼)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委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二条 党委的职责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
(二)制定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两年召开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大问题。
(三)做好全院理论武装工作,组织党委中心学习组成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并指导全院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两课”教学工作。
(四)对全院各级党团组织、领导干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及课程建设,充分发挥各课程育人功能。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人员充实到各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中 ,督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进行统一考核、奖惩。
(七)负责全院党建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
(八)负责学院党政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指导院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指导院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三条 党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持制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
(二)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三)明确院党委其他成员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对党委其他成员及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四)主持党委中心学习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
(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每学年在全院范围内作一次形势政策教育报告。
(六)负责全院党建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做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第四条 党委副书记职责
(一)按照党委要求参与制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各阶段的任务。
(二)协助党委书记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督促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不定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六)指导职能部门、各系(部)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贫困生资助工作。
(七)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全院党建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
(八)专职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党委委员的职责
(一)按照党委的部署,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任务。
(二)听取分管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研究和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党支部及其书记的职责
第六条 党支部的职责
(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支部成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
(三)关心师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五)学生党支部重点做好青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组织开展本支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及时研究分析本支部成员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本支部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支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五)督促支部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学生党支部书记要着重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院团委及其书记的职责
第八条 院团委的职责
(一)根据院党委、团省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全院团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坚持团干部学习制度和团员接待日制度,对团员青年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好引导工作。
(三)紧密结合学院工作和大学生实际,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三个主义”教育以及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推进校园文明建设。
(四)加强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教育和解决的措施。
(五)指导院、系学生会、各团总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建设示范群体。
(七)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大学生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八)负责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
(九)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富有特色的科技文化活动。
(十)制定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十一)做好团学系统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年终总结。
第九条 院团委书记职责
(一)主持制定全院团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院团学组织,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组织团学组织和大学生社团开展素质拓展教育,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
(四)主持召开团学组织工作例会,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教育和解决的措施。
(五)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大学生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六)组织开展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工作。
(七)负责做好对各级团学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五章 政治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职责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职责
(一)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针对大学生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
(二)根据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育,使各族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协助系(部)团总支做好对学生团支部、班委会的指导工作。
(四)抓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推荐和教育工作。
(五)深入学生活动场所,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适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六)参加学生的党团或班会活动。
(七)负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审核工作。
(八)以信访等形式与家长保持联系(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交流通报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九)经常与任课老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全面调研、分析,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十)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十一)向党总支(直属支部)及时汇报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及时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探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第十条 兼职班主任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主持召开班会,负责做好班级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大学生的的早操、卫生、劳动的检查、落实工作,解决学生学习、生活诸方面的实际困难,当好大学生的引路人和服务者。
(四)做好大学生年终鉴定、毕业鉴定、评优、就业指导等工作。
(五)负责本班大学生考勤、评先、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以及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六)及时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探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第六章 责任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 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职能部门列出考核指标,对各级党团组织和政工人员的考核进行分级考核。即:院党委负责对直属支部和院团委及其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负责对团总支、团支部及其负责人、政工人员、辅导员、兼职班主任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等内容结合进行,必要时可进行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每年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检查一次,党委每半年重点抽查一次,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材料、民主测评等办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团委每年向党委书面报告一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职务评聘、津贴分配和单位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和政工人员,工作成绩显著者,要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到位的要批评教育,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调离政工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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