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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委学生党员发展制度与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9 08:58 点击数:

为更好适应当前新形势学生党建工作的要求,完善我院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做好党员发展与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吉林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员发展的具体情况与要求制定本条例。

一、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贯彻一年级个别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不突击发展的要求,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对于发展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承认中国共产党章程,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爱祖国爱人民,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成绩优异,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在校学生。

三、对于高中入党积极分子,将材料报于学院党委组织部确认,可以不再经过在大学里一年以上的培养期,条件成熟,符合发展对象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就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四、发展程序组织发展工作基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立符合发展客观条件学生→确立初步发展对象→确立正式发展对象→系内初步考核→学院培训、考核→接收入党→预备期监督、考核。

(一)确立符合组织发展客观条件学生的确定

符合发展客观条件学生是指入党申请时间在两年以上,被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学习成绩符合上一年学院组织发展要求的学生。

(二)初步发展对象的确定

初步发展对象是指学生党支部在符合发展客观条件学生中经过集体讨论,认为符合预备党员发展要求的同学。

1.初步发展对象必须是我系全日制本科生,符合预备党员标准。

2.每学期开学初,由系学生党支部讨论决定初步发展对象,确定的初步发展对象每个班级的名额为4到8个。初步发展对象二、三年级可以适当放宽名额,一、四年级应当严格控制。

3.初步发展对象必须申请时间超过2年,并且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时间超过1年,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与上级组织部门协调解决。

4.初步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良好,不得低于上一学期学院组织发展规定的最低要求。初步发展对象必须是系马列小组的成员,积极参加系马列小组组织的培训。

5.发展对象必须积极参加各项院系活动,在同学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6.在学生党支部研究初步发展对象采取先讨论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正式发展对象的确定

正式发展对象是指学院正式下发组织发展名额后,由班级推荐由学生党支部讨论决定的本学期预备党员发展具体人员。

1.学院下发组织发展名额后,报系总支讨论决定名额的分配。名额分配以年级为主,不采取按班级分配的方式,不考虑班级之间的平衡。

2.名额确定后,由学生党支部确定每班的推举的名额,由班级进行投票推荐。班级推荐的发展名额一般为本年级预备党员发展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推荐,也可以少推荐、不推荐。推荐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按班级同学得票多少,取得票多者作为班级发展对象候选人。

3.班级推荐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必须是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开学初确定的初步发展对象成员,特殊情况报系总支和组织部批准决定。

4.班级每学期的预备发展对象由班级推荐后,学生党支部开会讨论决定每个年级的发展的具体对象。讨论采取的形式为,先由学生党员由低年纪到高年级党员依次发言再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按照职务及工作经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言。发言后,形成一致意见则确定候选人及顺序;如果意见不统一,由正式党员投票决定,按得票多少确定发展对象及顺序;出现平票则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决定并汇报系总支。确定顺序时应当将所有班级推荐的发展对象都列出顺序。

5.学生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由学生党支部制定考核选票,到班级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赞成率不超过80%的则取消本次发展资格,按照学生党支部确定的顺序依次向下进行考核,直到符合条件为止。

6、发展对象确定后向系党总支汇报,由系党总支讨论确认。

7、发展对象确定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应当设立意见反馈箱。

(四)预备党员确定发展对象的组织发展工作

1.对于确定的组织发展对象,由班级团支部负责组织团组织的推荐,学生党支部负责发展材料的制作、审核、上报。上报材料要符合学院组织部门的要求。

2.学生党支部应当按照学院的安排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入党前的培训并督促发展对象认真培训。

3.学生党支部应当在发展对象确定后由支部成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

4.配合学院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及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因考核不合格而无法入党的学生的思想工作。对于考核中组织部门的意见认真对待,区别情况及时调查研究,保证考核的准确性。

5.学院考核结束后,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吸纳新党员。

6.学院党委批准后,及时公布新吸纳预备党员的名单。

(五)预备党员发展工作的监督

1.组织发展工作应当接受学院党委和组织部的监督,对于监督意见及时调查、反馈。

2.组织发展工作应当接受系总支的监督和指导。

3.组织发展工作应当接受学生的监督和指导,设立举报箱,对于学生的意见及时给予反馈和解答。

4.组织发展工作应当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5.组织发展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

1.对于预备党员应当进行定期谈话,了解入党后的各方面表现。

2.召开民主生活会,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表现有不足时,学生党支部和系总支应当及时进行教育。

4.对于预备期内表现很差、犯有严重错误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报上级机关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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