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法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法学院稳定和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法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吉林财经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精神,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工作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系的力量,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维护法学系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学院稳定。
第三条 法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工作是:
(一)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四条 法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和保一方平安的要求;院内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法学院各部门应当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到与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
第六条 法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系党总支领导、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法学院所有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委员由各个教研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政领导下、在学校综治办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在校园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安排部署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院责任单位签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搞好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对责任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定期研究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处理院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院各个部门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由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具体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完成院下达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办公室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
(二)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宣传表彰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对违纪违法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组织落实群防群治工作,维护院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系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院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加大技术防范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技术防范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的系治安防控网络。
第三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参照学校综治办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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