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安全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感,健全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制度,完成学院安全管理目标,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法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党委王丽萍书记任组长,副组长由副院长周毅、副书记高原担任,仇晓光(副院长)、李婷婷(工会主席、行政干事)、赖广添(分团委书记)任成员。
二、安全责任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感,确保学院有一个安全文明的科研、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学院领导安全责任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工作文件精神;
2、及时部署学院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3、定期召开学院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查出的隐患,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各科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安全责任
1、制定本科室或所辖班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布置的安全工作;
3、负责对所辖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教育;
4、负责对师生的交通法规宣传和综治教育工作;
5、负责教学和实验工作安全;
6、负责工作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库房、学生宿舍等场所的安全工作;
7、负责对各科室计算机、打(复)印机、用电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公共安全设施器材的管理;
8、负责对师生集会、劳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10、班主任负责学生寝室的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疾病防控等人身安全教育工作;
1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12、做好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资料存档。
三、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院财产安全,针对上述安全责任规定,对学院的正职领导、科室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一)学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领导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火灾事故
2、交通事故
3、用电安全事故
4、物资管理安全事故
5、设备使用安全事故
6、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二)学院成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内容应详细记录,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三)各科室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和学校的财产安全,对发生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和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四)各科室对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严格检查,要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如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五)学生的劳动技能教育和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品的劳动。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其他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学院综治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八)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性质较严重的,由学院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综治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有关科室和责任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综治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四、其他规定
(一)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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