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教学、生活、学习秩序,保障大学生校园活动的健康开展,更好地发挥校园活动在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社团活动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阐明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成立必要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一)学生成立院级社团,需向所在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备案;成立校级社团,需向校团委申请,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学生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社团。
(三)学院不准学生成立同乡会一类团体。
(四)学院禁止非法组织各类不符合规定的社团活动。
第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若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明确本社团宗旨,确保有能力指导本社团的活动。聘请的指导教师需经法学院党委同意。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规定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校级社团负责人应对全校各校管社团活动全面负责,院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活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非社团人员参加本社团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并告知被邀请人所在单位;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擅自到学生社团中进行社会、政治、学术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禁止出版非法刊物。学生社团和个人未经校团委宣传部批准,不得擅自办各种刊物。
第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向其成员乱收费。校团委应加强对社团经费、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奖金或实物。社团可依据具体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各校管社团收取一定比例的会员费作为活动经费。可酌情根据各社团的具体情况和等级不同调整收费比例。学生社团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有明细的支出账目,一定时间内主管部门将对各社团的账目统一检查。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要求登记而未登记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各校管社团必须服从校社团的统一管理。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管理、考核与评估,并对较差社团进行整顿。
第二章 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文体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能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能与社会公德相悖。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批准,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学生不得举办营利性演出活动。
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200人以上),需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学校保卫处,得到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要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综合治理,严密防范,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和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学校禁止低级、庸俗的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举办跨校体育竞赛活动,需经学生工作处或体育教研部批准,并征得参赛单位同意。主办者负责维持赛场秩序。
第三章 社会、政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由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需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学生不得做出借故罢餐、罢课等过激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龙”等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如举办各种演说、报告、讲座等活动必须经院系党总支或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种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必须张贴学校指定或者许可张贴的地点,禁止进行各种非法宣传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干涉信仰宗教的学生到宗教场所依法参加的正常范围内的宗教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入校门须佩戴校徽或持学生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校园治安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一)要遵守学校用电、防水、防盗等安全保卫制度;严禁将毒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校园。
(二)严禁酗酒、赌博、聚众喧哗、打架斗殴。
第三十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校园卫生管理制度。不得随地吐痰、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及有碍卫生的废物,不准在校区内吸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教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教室、宿舍里的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学习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一)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三)未经请假,不准夜不归宿。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和维护食堂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集会、观看文娱演出、体育表演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吹口哨、起哄、鼓倒掌等行为发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须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得体。
第三十七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2016年9月15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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