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是在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下,以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目标而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学校党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自律委的宗旨是倡导“自律、自立、自强”,实践“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条 自律委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宣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春税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学生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广大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稳定与秩序;沟通学生工作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为提高我校学生工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献计献策;对创建文明学校活动中的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探讨和调研;努力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自律委成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积极奉献、严于律己,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优良的学生。
第五条 自律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下设办公室、督导组、公关组、宣传组、编辑组、网科组;各组(室)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团。
第六条 自律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组长、副组长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考核研究后提名,学工办审核批准。每年一届,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七条 加入自律委均由本人申请,通过面试、复试后报主任团审核确定。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八条 全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重要工作和决议进行监督、评议和表决的权利;有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全体成员有自觉遵守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及时反馈交流有益于本会工作的信息,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维护本会及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的义务等。
第十条 全体成员职责:
1、学习、宣传、协助落实有关学生规章制度;
2、引导、督促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稳定与秩序;
3、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为提高我系学生工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献计献策;
4、依照学生处的工作组署,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5、对创建文明学院活动中的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探讨和调研,为建设良好的院风和文明学院服务;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学生的违纪行为,并向学生处提出参考处理意见;
7、严格要求自己,乐于奉献,努力塑造和展示当代大学生和学生自律委组织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自律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组(室)工作职责由自律委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后确定。
第十三条 全体成员每学期考核一次,依照《学生自律会成员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自律委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和主要干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操作办法在学生处指导下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修订必须经委员会会议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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