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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1 10:32 点击数:

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突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学督导制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督导组的定位与组织形式

教学督导组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思想修养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组成。

学院设立教学督3-5人组成,在行政上接受学院和教务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二、教学督导的职能作用

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日常听课工作

)教学督导组平时采取课堂听课、与学生信息员通过微信群沟通等方式收集和梳理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的反馈意见。

每学期定期集中召开学生座谈会,总体把握教师的教学情况。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多、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在学院的安排下,进行“会诊式”听课,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参与本学院教学质量的监控,协助本院提高本单位的教学质量。

2.在学院范围内听课,每学期听课量为20左右学时。听课后需认真、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及时向被听课的教师反馈听课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院级教学督导应当在每学期末将听课情况上报教务处存档。为教师晋升职称、评优等提供充分的第一手资料。

3.在学院范围内,通过选调教案、试卷、学年和毕业论文,检查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发现“亮点”,找出不足,提出推广先进经验,克服不足的建议。

4.列席所在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就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校级教学督导组和教务处反馈工作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6.参加校内各类教学方面的评估(价)、专项检查以及教学方面的评优评先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7.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院级督导应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明确本学期教学检查的内容和所听的课程,并报送学院和校教学督导;学期结束前一周将学期工作总结反馈给学院和校教学督导委员会。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一)聘任条件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为人公正,原则性和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一般为正教授职称,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为副教授职称)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聘任范围

教学督导员的聘请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单位教学工作在岗人员,教龄不低于15年

(三)聘任程序

教学督导由教学单位聘任、续聘与解聘,报校教学督导备案。

(四)聘任期限

教学督导任期为2年,聘期满后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对已经被聘任并连续工作多年的人员,为保持教学督导队伍的稳定性,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学督导职责的,可提前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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