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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0 10:35 点击数:

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有科研潜质人才、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肯于钻研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法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法学院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要做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突出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侧重考察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生遴选工作最重要指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法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订法学院推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领导、协调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学校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推免生的申请组织、审查、考核、选拔等工作。推免生遴选过程实行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

第三章 推荐

法学院根据吉林财经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条件,遴选出思想品德优秀且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质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推荐生通过学生自愿报名、法学院考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推免生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身体心理健康

(二)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全部必修课程初修成绩及格,且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名列专业前25%。外语成绩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通过PET—3级考试;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一定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学生在满足第八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截止至第三学年结束时应修完培养方案中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进行排序,择优获得推荐资格。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某门理论必修课成绩×课程学分)/∑理论必修课学分。

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依据初修考试成绩计算。如果理论必修课程成绩为五级分制计分,需要按如下标准折合成百分制:优秀折合90分,良好折合80分,中等折合70分,及格折合60分。军事训练、体育课程、劳动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成绩排名,但必须通过课程考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附加分:

  1. 参军入伍服兵役加1分;

  2. 在国家部委、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术竞赛、学科竞赛获得个人奖项,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或优秀奖加1分。

    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奖的,按照上述标准折半加分。

  3. 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技厅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奖项,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或优秀奖加0.5分。

    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奖的,按照上述标准折半加分。

    (四)在吉林财经大学组织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个人奖项,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或优秀奖加0.25分。

    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奖的,按照上述标准折半加分。

    (五)在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本专业或者相关领域学术论文加1.5分。本人为第二作者,加0.5分。

    (六)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3分、2分、1分、0.5分。

    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

    第十条 推免工作程序:

    1.法学院推免生名额由吉林财经大学推荐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法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及有关成果和奖励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通过综合成绩排名、民主评议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全院公示,确定法学院推免生名单,并报送至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综合成绩=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

    4.学校对通过审核的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4. 法学院未用完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5. 推免生名单在学院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由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受理;推免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查明情况,及时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推荐工作。

    第十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推免生选拔的具体工作细则(含附加分规则),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公告。

    第十五条 推免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推免工作推进过程中,法学院将推免生政策规定、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即申述渠道等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有直系亲属申请当年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应回避一切与推免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财经大学教务处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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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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