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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7 13:30 点击数:

 

 

 

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及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的精神,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作为学科建设、教学活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科建设、课程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教材选用、教师引进、学术活动、统战工作、意识形态等领域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条  在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应提前把会议议题告知参会人员,并对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第二章  法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通过召开党组织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参加党组织会议人员的范围是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第八条  通过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贯彻落实和宣传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2.分析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统战工作、意识形态、制度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3.针对学院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4.学院党支部设置方案和学院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委和党支部工作报告;

5.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总结、计划;

6.按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对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用等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党员队伍建设问题;

8.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宜,须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9.对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先进行政治审核,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0.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11.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12.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最高组织决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参加;教师党支部书记尤其是“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参加相关会议。会议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落实问题,以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重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2.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党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3.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4.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调整,院内人事(干部除外)安排、考核、聘任、引进、流动、奖励、处分,学院公共资源的配置等;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度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以及教职工福利和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7.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或处分、招生及就业指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法学院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议事、

决策规则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商定。一般会议内容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如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只有一位在校,而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会议由在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涉及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

第十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将决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再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须由党组织会议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

第十八条  决定实行表决制。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书记、院长确定,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书记、院长在会上反映。

第二十条  要维护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党政负责人指定的参会的专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五章  法学院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出会议议题。党组织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议题相关的学院领导经过调查研究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且会前与书记、院长充分沟通。

涉及人选推荐、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党组织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第二十五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并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的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

  第二十六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学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请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八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明确持同意意见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学院领导签阅。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务、院务公开。根据党务、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向全院党员或师生公布。

第三十条 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件签发。经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三十二条  决议贯彻。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明确办理期限。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如出现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是在原规则基础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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