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可操作性,提高学院党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全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各项工作的决策性机构。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4.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
2.研究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思路;讨论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年度计划和总结等。
3.讨论审定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拟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和意见。
4.研究讨论学院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的审查推荐工作。
5.研究审定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年度考核奖励等。
6.研究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资金使用、收入和分配的方案等。讨论决定学院的人才引进、人员调配、岗位聘任等事宜
7.研究审定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德育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9.讨论学院里的外事活动,如出国、出境留学、讲学、交流、接待重要来访等事宜。
10.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对象是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学院行政秘书列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前,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扩大会议包括教研室主任及各学科负责人等。
2.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因特殊情况,会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一般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3.会议议题主要由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安排和要求以及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在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应提前把会议议题告知参会人员,并对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4、党政联席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2/3,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如有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者学校行政领导。
5.讨论、形成的会议决定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由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形成会议纪要。
6.会议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问题一旦形成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下一次会议上再议。根据决定的内容,或向学校领导报告,或向学院教职工通报。
8、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与表决过程的具体情况,会记录本由学院行政秘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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